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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2024年12月26日綿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发稿时间:2025-04-03 08:45   来源: 綿陽日報

綿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2號)2025年第4號

  《綿陽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已于2024年12月26日經綿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5年3月28日經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綿陽市人大常委會

2025年4月2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綿陽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的決定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批準《綿陽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由綿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治理

  第三章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

  第四章農業廢棄物治理第五章村容村貌治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四川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綿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綿陽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是指以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治理、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農業廢棄物治理、村容村貌治理為主要內容,對農村人居環境進行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突出分類施策;堅持規劃先行,突出統籌推進;堅持立足農村,突出鄉土特色;堅持問需于民,突出農民主體;堅持持續推進,突出健全機制。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農村人居環境治理中的重大問題。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科學有序推進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綜合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衛生健康、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有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組織、引導村(居)民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編制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規劃或者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規劃或者方案應當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符合鄉村國土空間規劃,與各類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加強道路、供水供電供氣、信息通訊、公共廁所、垃圾和污水處理、防災減災以及農業廢棄物回收利用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農村人居環境基礎設施長效管護機制,并明確其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方式、管護經費來源等。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依法出資設立或者參與設立的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依法參與改善農村人居環境項目,吸納農民承接當地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和后續管護工作。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獎補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鼓勵創新投融資模式,建立政府投入為主、村級組織自籌、社會資本參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堅持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與資源利用相結合,因地制宜推進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農業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二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相關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水平。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參與意識。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進行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監督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并依法查處影響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維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成果的義務,并有權對損害農村人居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治理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實施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建設,改善農村飲用水條件,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

  第十六條本條例所稱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是指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下的飲用水水源。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

  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的管護主體,應當加強飲用水安全工程維護,保障飲用水安全工程規范運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的運行維護給予適當補貼,確保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應當根據水質保障工作的需要進行劃定或者調整。

  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劃定的技術規范,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的劃定或者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方案,并征求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村民的意見后,經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會同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審核論證,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予以公布實施。

  對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上的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標志,明確保護范圍和禁止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應當對當地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質量開展監測和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在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新建滲水廁所、化糞池和滲水坑;

  (二)設立糞污、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站;

  (三)堆放醫療垃圾、有毒有害物質,設立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棧;

  (四)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五)新建墓地;

  (六)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七)從事畜禽水產養殖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農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和資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建立健全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區)處理為主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

  第二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規范設置農村生活垃圾投放點。

  第二十四條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清運;

  (二)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分裝運輸;

  (三)運輸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揚灑、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場所及其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法律、法規有關生活垃圾收集、轉運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農村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毗鄰城市或者垃圾處理場所的,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系統;

  (二)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可以運輸到指定的垃圾處理場所集中處理或者轉運站集中轉運;

  (三)偏遠地區或者人口分散的,可以采取衛生填埋、堆肥等無害化方式就近就地處理。不具備就近處理條件的,應當妥善儲存并定期運輸到指定的垃圾處理場所集中處理或者轉運站集中轉運。

  第二十六條在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非指定地點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二)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禁止隨意將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等向農村傾倒、填埋。

  第二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以污水減量化、分類就地處理、循環利用為導向,健全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機制,明確重點區域,因地制宜實施治理管控,強化建設運維管理,統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農村水生態環境改善。

  第二十八條農村生活污水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距離城鎮污水管網較近的,可以就近接入城鎮污水收集處理設施;

  (二)距離城鎮污水管網較遠、人口密集的,可以建設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或者運送至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置;

  (三)人口較少、居住分散、地形條件復雜的,可以建設戶用處理設施或者利用生態處理技術。

  廁所糞污未納入市政管網系統的,經無害化處理后就地就農消納、綜合利用;不能及時無害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的,應當建設密閉貯糞池集中貯存,并定期清掏。

  第二十九條在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河道、水庫、溝渠、飲用水水源等水體直接排放生活污水;

  (二)向公共場所傾倒生活污水;

  (三)損壞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向其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四)擅自閑置、關閉污水處理設施,或者不按相關技術規范處理生活污水;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三十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遵循村民接受、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維護方便、綠色環保的原則,按照有關技術標準,督促、引導村(居)民新建農房時同步建設衛生廁所,不得新建旱廁和露天糞坑。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村民聚居點、村級活動中心、鄉村旅游景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的公共廁所建設并建立管護機制。

  第四章農業廢棄物治理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所稱農業廢棄物,是指在畜禽養殖、農作物種植中所產生的廢棄物總稱,包括農資包裝廢棄物、病死畜禽、畜禽糞污、農作物秸稈等。

  本條例所稱農資包裝廢棄物,是指農藥包裝廢棄物、肥料包裝廢棄物、廢舊農用薄膜廢棄物等。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并按照職責做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發現畜禽養殖污染環境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非規模化畜禽養殖者應當根據污染防治需要,建設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養殖廢棄物的收集、貯存、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并確保正常運行,防止養殖廢棄物造成環境污染。委托專業從事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服務的單位代為處置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但應當有與畜禽養殖規模配套的相應容積的貯存設施,防止污染物滲漏、外溢。

  非規模化畜禽養殖者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通過合理設置防護距離、控制養殖密度、加強圈舍通風、保持合理清糞頻次、覆蓋惡臭發生源、密閉處理污染物等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規模化畜禽養殖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培育秸稈綜合利用的主體,因地制宜推進秸稈綜合利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開展秸稈科學還田,引導村(居)民有序回收、堆放和利用秸稈。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劃定禁燒區。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氣象等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指導農業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在鄉(鎮)、村規范設置農資包裝廢棄物回收點,按照規定進行統一回收處置。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農資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義務。

  第三十七條在農業廢棄物治理方面,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

  (二)隨意棄置和處理病死的畜禽;(三)在禁燒區域或者禁燒時段露天焚燒秸稈;

  (四)在河道、溝渠等場所堆放秸稈;(五)在非指定地點丟棄或堆放農資包裝廢棄物;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村容村貌治理

  第三十八條村容村貌治理應當從實際出發,符合鄉村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保護利用鄉土文化,保持鄉土風情,保護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古樹名木,體現地域特色。

  第三十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質、體現村莊整體風貌、實用性強的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無償供村民選用,并根據實際需要提供適當的修改服務。

  第四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存在安全隱患和殘破、倒塌的房屋依法進行排查,督促、引導所有權人及時進行整治,消除房屋安全隱患,保持環境美觀。

  第四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民開展村莊綠化美化活動,引導形成兼具生產性和觀賞性的特色鄉村景觀。

  第四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宣傳欄、廣告牌、太陽能熱水器、空調外機等設施設備設置和安裝的指導,保持公共空間安全、有序、美觀。

  第四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協調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運營單位加強合作,在符合規范的前提下,采取多桿合并、線桿共享、地下鋪設等方式設置管線,做到線路規整。

  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廢棄的管線、桿體、箱體進行整理、清理,保證安全有序,不得影響村容村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電線、通信線、廣播電視線等線路設施保護工作。

  第四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和規范農村公益性墓地建設,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黑臭水體治理,組織開展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體凈化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溝渠、坑塘等小微水體污水治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重點區域場所病媒生物集中消殺,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環境。

  學校、工廠、集貿市場、餐館、民宿、養殖場等重點區域場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做好經營管理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四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農村公共區域清掃保潔制度,根據實際和相關規定配備專(兼)職保潔員。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保潔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服務。

  第四十八條鼓勵村(居)民整齊堆放生產工具、農用物資、生活用品、秸稈柴草等;自覺保持農具堆放間、倉房、畜禽養殖棚圈等建(構)筑物整潔完好;清除殘墻斷壁、廢棄物,保持房前屋后干凈整潔。

  第四十九條在村容村貌治理方面,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設施、道路上擅自張貼和噴涂廣告;

  (二)侵占、損毀公共綠地、廣場及其配套設施;

  (三)違規搭建生產生活用房、畜禽養殖圈舍;

  (四)亂停亂放車輛、農用機械,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場地擺攤經營,影響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非規模化畜禽養殖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負有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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