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作為借貸糾紛中至關重要的證據,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男女戀愛期間,如果一方寫下巨額欠條是以證明“真心”,那這樣的借條到底算不算借款?分手后又要不要還?近日,涪城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當女方手持借條進行主張時,男方卻以欠條是為了“哄女友開心”為由抗辯,稱借貸關系未實際發生。
案情回顧
分手后法庭重逢 男方稱為“哄對方開心”才寫借條
侯女士和柯先生原本是一對情侶。和大多數人一樣,戀愛期間你儂我儂,海誓山盟,情到深處更是不惜一切為愛付出,送禮轉錢。可好景不長,在歷經四年的相處后,兩人最終未能攜手走到最后。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分手多日后,他們再度“重逢”的地點竟是法庭,而“重逢”的起因竟是一張17萬元的借條。
“白紙黑字難不成還想抵賴嗎?這筆錢就該還。”庭審中,侯女士向法院提交了2021年至2022年的四份轉賬憑證,以及2023年2月的一張借條(借條大意載明:因裝修房屋,今借到侯女士17萬元,并約定還款期限為2023年底,落款處有柯先生簽字),侯女士據此將昔日的戀人柯先生告上法庭,認為在2021年至2022年期間,自己向柯先生共計出借17萬元。除去2024年2月已經歸還的1萬元之外,要求柯先生繼續歸還剩余的16萬元借款。
柯先生對借條和轉賬記錄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當時雙方感情出現了問題,自己為了“哄”侯女士開心,這才出具的借條。同時,他還指出,在2020年3月至2024年2月雙方同居生活期間,自己向女方轉賬多達110多萬元,遠遠高于女方4年中向自己轉賬的總金額66萬多元,以此表示自己“無需借款”或者“借款已經歸還完畢”。
法院判決
自身需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判決男方償還剩下16萬元欠款
法院認為,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借款事實是否發生。
從證據來看,能夠反映柯先生是因裝修房屋向侯女士借款17萬元,該款項有明確的借款用途,有借條和轉賬記錄、錄音資料、當事人陳述予以印證。
從雙方的特殊關系考量來看,雙方在整個戀愛期間共同生活中,柯先生向侯女士轉賬金額更多,但正因為雙方系特殊的情侶關系,即便在柯先生轉賬金額更多的情況下,也無法必然推斷柯先生無需借款或者已全部歸還完畢的結論。同時,柯先生也未對所轉其他款項的性質進一步舉證。
從行為能力來看,柯先生和侯女士在錄音中冷靜平和,并無情緒激動需要安撫的情況,柯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出具經濟手續所需承擔的法律后果,且出具《借條》后,柯先生并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該協議進行撤銷或變更,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于以上分析,最終,法院判決柯先生償還侯女士借款本金16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目前,該判決現已生效。
以案說法
民間借貸關系需綜合認定 切勿一時打下“激情欠條”
法院說法:判斷雙方同居期間是否形成民間借貸關系,一方面不能僅憑借條和轉賬記錄認定借款事實成立,另一方面,也不能因同居期間出具借條一方轉賬總金額高于另一方而否認借款事實發生,而是要進一步仔細審查雙方特殊關系之下借款合意和實際交付,從當事人經濟能力、感情狀況、借款金額及用途等方面進行真實性和合理性分析,根據雙方陳述及其他證據,對涉款項是否屬于借款進行綜合判斷。
法院提醒
一般情況下,在原告提供借條和轉賬憑證的情況下,應當推定借款關系成立。但由于本案中雙方存在戀愛同居的特殊關系,存在多筆經濟往來,與普通的借貸關系存在差異,這無疑增加了司法實踐中對款項性質的認定難度。在證據意識不足或者證據保留缺失的情況下,法院所認定的法律事實有可能存在偏差。
該案也為那些輕易簽訂“激情欠條”的人敲響了警鐘,切不可因為“哄開心”就隨意出具借條,在戀愛期間分清感情和經濟,理性處理生活中的借貸關系,牢固樹立證據意識,切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馬凈 涪江觀察記者 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