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6件依法懲治利用網絡敲詐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涉及網絡造謠、惡意索賠、曝光企業“黑料”尋求“商務合作”、借“裸聊”實施威脅等新型犯罪手段,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和企事業單位的名譽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人民法院依法懲治,形成有效震懾。
其中,一起“羅某甲等人制造、散播負面信息并以有償刪帖方式敲詐勒索案”引發關注。案情顯示,被告人羅某甲等系新聞媒體從業人員,近年來利用“××經”微信公眾號及相關網絡平臺賬號發布6家互聯網企業負面帖文,以不支付“商務合作”費用就不刪帖相要挾,索要被害單位錢款人民幣29.6萬元。最終,羅某甲等人以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是一起典型的刪帖型敲詐案件。不法分子假借“輿論監督”之名,表面上是為社會正義而發聲,但實際是通過發布負面信息給企業造成輿情壓力,以“花錢刪帖”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本案中,被告人羅某甲等人挖掘企業“黑料”,明示或者暗示企業與其“商務合作”。雖然手段升級,隱蔽性強,但本質上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威脅、要挾手段迫使他人基于心理強制交付財物,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網絡傳播格局的變化,人人都可以搖身變成“自媒體”,都可以變成獨立的信息發布者和傳播者,由此帶來的敲詐勒索犯罪也更加高頻發生。比如,有的大V利用“行業影響力”,迫使被害企業簽訂“公關協議”;有的強迫交易,提供毫無實質內容的“輿情服務協議”;在“網絡打假”賽道上,不少人對電商企業吹毛求疵,商家稍有不慎就可能被舉報。不久前,網紅“鐵頭”等人以涉嫌敲詐勒索罪被立案偵查,揭露了其背后的“生意經”。
與一般案件不同,這些自媒體的犯罪方式呈現專業性、組織性,對社會的危害更大。一方面,他們熟知相關法律制度,不僅成立專門公司,而且懂得以“商務合作”形式規避風險,企圖為敲詐斂財披上“合法”外衣。另一方面,他們也深諳網絡傳播之道,主要針對財經、環保、食藥、民生等社會關注度高、輿情影響大的重點領域企事業單位,利用企業經營者害怕被追責、處罰或者影響企業形象、經營業績的心理施壓,不少企業選擇花錢消災、息事寧人,進一步助長了他們的囂張氣焰。
在這類案件中,難點在于如何把握正常輿論監督與假借負面信息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界限。應該說,網絡輿論監督讓大家更好地參與到新聞事件、社會事務中,起到了針砭時弊、激濁揚清的作用,但有一些自媒體唯“利益”是從,看似敏銳鋒利,實則吃的是“人血饅頭”,賺的是“黑心錢”。不久前,最高檢發布一批典型案例,強調要通過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系,從有無實施脅迫行為、交易的異常性、非法占有目的等方面進行區分,就為判斷類似行為提供了良好的示范與指引作用。
自媒體利用網絡敲詐勒索,不僅損壞企業的商業信譽、侵犯企業的合法財產權益,更是給新聞輿論監督秩序造成了破壞。各地應以最高檢和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為指引,對這類案件保持高壓態度,堅持露頭就打,積極促進形成良好的網絡氛圍和公正的社會環境,確保自媒體始終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王慶峰)
編輯: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