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銘
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和互聯網的普及,數字技術正不斷重塑經濟社會的面貌,改變人們的行為模式。法治政府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在數字時代,全面建設數字法治政府,推動政府治理數字化與法治化深度融合意義重大,“數字法治”應運而生。
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十六字方針,對“數字法治”的理解可以在該框架內展開。
立法層面,我國已經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并通過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對現行法律法規作出恰當解釋,從而為數字時代出現的新類型行為的定性提供法律依據。與此同時,數字時代立法的主體和形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不少學者提出,所謂“法律”不再限于制度規范層面,計算機代碼所形成的規則“架構”也能約束人在數字空間中的行為。一些大型互聯網平臺所制定的用戶規則,對平臺用戶的約束力也很強,而且平臺自身具有執行規則的能力,但這些規則不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出臺的法律。數字時空中的“立法”,其形態和主體均有新特征,值得關注。同時,立法強調要進行立法事前的可行性評估、事后的科學性評估,過去評估的成本很高或者缺乏手段,而數字技術能夠統計司法裁判對重要法條的適用情況、把握尺度,這意味著對立法活動的反饋更加及時,能夠為立法提供更多的啟示參考。
執法層面,執法依據、手段方式都在實現數字化轉型,包括機器自動審批、處罰等,各地還在嘗試建設社會風險預警和研判體系,實現數字社會的智能化治理。例如,某案中,由攝像頭記錄下汽車交通違章,并自動做出行政處罰,行政相對人不服該處罰并要求交通部門舉證,并最終走向行政訴訟。訴訟爭議焦點是機器設備的算法決策是否公正,判斷的做出是否基于客觀完整的違法事實。今后,隨著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更多以人機協同的方式進行,一個行政行為的做出究竟是由機器設備還是由執法者完成的,如何分工、如何確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等,都是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回答的問題,這些數字法治實踐新現象值得學界關注研究。
司法層面,數字技術對司法的影響同樣顯著。智慧司法工程,正成為司法現代化的重要表現和載體。目前,全國不少法院、檢察院已基本實現辦案無紙化、全流程線上化。但這還并不是智慧司法的最終形態。最新研究數據顯示,民事的賠償金額預測、刑事的罪名量刑等預測準確性近年來都有顯著提高。不論是技術賦能,還是司法裁判經驗歸納,數字司法的活躍性都很高。司法活動通過案件裁判也對數字經濟產生了示范性影響。比如“芝麻信用”使用個人數據一案,法院支持了數據使用者一方訴求。該案體現了促進數據要素流通的司法導向。通過對類似的司法裁判的梳理、提煉,有利于形成數字法治實踐的理論化表達。
守法層面,無論是訴訟服務還是法律服務都迎來了發展的技術契機。生成式大模型等新技術正深刻改變著訴訟服務和法律服務市場。法律大模型一般在互聯網上部署,這將是加強法律服務進入數字時代的重要契機。未來,通過法律大模型,預測訴訟裁判結果將成為可能。借助數字技術,糾紛以非訴訟方式解決將越來越普遍。此外,不少律師事務所和大型企業配備了法條和案例檢索的數字系統,功能已拓展到文書起草、合同糾錯等更為智能的數字服務。
推進數字法治是構建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和法治理論體系的難得機遇。我國是一個數字產業大國,有豐富的數字法治實踐,需要將這些實踐做法予以歸納,并逐步形成我國數字法治的自主知識體系。近年來,大數據法律監督、智慧法院建設的成果有目共睹。同時應看到,在數字法治方面,我國提升的空間還很大,以生成式大模型為代表的數字技術,其發展速度遠遠快于將技術落地于法治實踐的速度。要探索數字社會活動規律,總結法治規范經驗,進而形成成熟的數字世界法治化的理論。以互聯網法院為例,其遇到了大量的數字空間糾紛和網絡黑灰產等新問題,通過司法裁判所形成的一大批具有中國特色的案件解決方案,為規范數字空間和網絡行為提供了指引。
如今,我國正在形成有別于其他國家的數字社會形態,由此需要生成一整套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數字法治方案,即針對數字產業的不同發展階段和方式,我們應當有一整套符合本國利益的、能夠促進數字產業發展的數字法治方案。唯有在中國數字法治實踐的基礎上,發展數字法治理論體系,才能適應數字時代發展的要求,解決我國在數字時代發展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在數字時代掌握主動權。 (原載2025年1月25日《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