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加強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我委起草了《綿陽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箱發送至[email protected],郵件主題請注明“關于公開征求《綿陽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字樣。
二、通過信函郵寄至綿陽市涪城區云泉南街2號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316室,郵編621000,并在信封上注明“關于公開征求《綿陽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字樣。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24年7月25日。
聯系人:鐘尹,聯系電話:0816-2331861。
附件:1.綿陽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綿陽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的說明
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4年7月10日
附件1
綿陽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垃圾管理,促進源頭減量和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綿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范圍內建筑垃圾減量減排、收集、運輸、中轉、傾倒、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科技城管委會,科技城新區、經開區、仙海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下同)應當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建筑垃圾處置監管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建設和綜合利用納入循環經濟發展規劃。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以及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對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進行監督管理。
縣(市、區)、園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綜合(城管)執法部門(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警)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管理,監督落實通行時間、路線,查處違法改裝、拼裝、套牌、假牌、無牌無證、假證車輛和超載、超速、不遵守交通信號、違反禁行規定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水利、農業、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經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轄區建筑垃圾處理管理的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勸阻建筑垃圾處置的違法行為,做好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土地、礦山、林地、綠化帶、河流、湖泊、堤壩、鐵路、公路、橋梁等權屬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發現建筑垃圾處置相關違法行為及時處理,并向轄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全程監管制度,保證建筑垃圾產生量、運輸量與消納量一致。建筑垃圾處置監管自產生、運輸車輛離開施工現場時開始,到達預定消納場所時結束,相關信息分別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單位和消納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確認。
施工現場、居民小區、消納場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臺賬制度;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臺賬的監督,定期檢查管理臺賬的運行情況,及時查處違反管理臺賬的行為。
在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督促運輸企業在規定的時段、路線運輸建筑垃圾,保證建筑垃圾運輸量與產生量一致。
在建筑垃圾運至消納場所時,施工單位和消納場所應當核對并確認建筑垃圾來源、種類和數量等信息,保證建筑垃圾消納量與產生量一致。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建筑垃圾產生單位(個人)、管理單位對建筑垃圾處置負總責。
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建設單位應當足額列支建筑垃圾處置費用。
第九條 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核準制度,產生、運輸、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運輸、處置建筑垃圾。
未經核準,不得擅自運輸、處置建筑垃圾。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核準的方式和場所運輸、處置建筑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收納建筑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章 源頭管理
第十條 鼓勵采取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等措施,從源頭上減少建筑垃圾產生,促進建筑垃圾綜合利用。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項目所在地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市管工地向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產生)。施工單位提出申請應當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處置方案(應當包含建筑垃圾產生種類、數量、周期及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理地點等);
(二)與取得本市建筑垃圾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運輸企業簽訂的運輸處置合同;
(三)與建筑垃圾處理單位簽訂的合同或相關協議。
項目所在地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符合處置條件的,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不符合處置條件的,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并向申請單位書面告知原因。
因搶險、救災等應急措施需要緊急排放建筑垃圾的,按照應急管理有關規定處理;但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險情、災情消除后3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立“建筑垃圾處置公示牌”,對施工現場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員和運輸企業現場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員的姓名、聯系電話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企業名稱、運輸車輛、安全承諾等信息進行公示,不得空缺或與實際不符;如有單位或人員變化,應及時進行調整和完善。
施工單位要加強施工現場管理,明確建筑垃圾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設置分類收集池(箱)或場所,實行分類收集、運輸。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建立建筑垃圾清運臺賬,每月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施工單位應當硬化工地進出口道路,設置符合要求的車輛沖洗保潔設施,配置專職保潔員,進出工地的車輛應當經沖洗保潔設施處置干凈后,方可駛離工地。
第十三條 裝修垃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管委會為管理責任人;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居(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第十四條 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潔的原則,設置裝修垃圾臨時堆放點,實行裝修垃圾分類堆放,并安排專人管理,采取圍蔽遮蓋措施,防止雨水浸泡、揚塵污染和影響市容觀瞻;應及時清運裝修垃圾,建立裝修垃圾運輸臺賬。
小區居民(商戶)因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指定地點臨時堆放。
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應當委托或者查驗(個人委托清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的運輸單位及時清運裝修垃圾。
第三章 運輸管理
第十五條 在綿陽城區、各縣(市)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向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運輸)。建筑垃圾處置許可(運輸)的有效期為一年。
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城區企業自有運輸車輛數量不少于20輛(縣、市可根據本地實際確定運輸車輛的數量,僅運輸裝修垃圾的企業不少于5輛),均取得道路運輸證;
(四)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以及限速裝置、并按照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管理規范的要求,噴涂車輛標志,安裝衛星定位系統、頂燈、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六)符合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運輸車輛技術規范。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符合處置條件的,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不符合處置條件的,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并向申請單位書面告知原因。
第十六條 鼓勵推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新能源化。城區企業自有運輸車輛新能源車輛占比達到30%及以上的,核準運輸許可時對車輛數量的要求可放寬至不少于10輛(僅運輸裝修垃圾的企業不少于3輛)。
2027年起不再對非新能源車輛核準建筑垃圾運輸許可。
第十七條 經許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裝修垃圾管理責任人(業主個人、商戶)應當在公布的名單中選擇具體的承運單位。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和車輛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承運的建筑垃圾轉包或者分包;
(二)按照規定和時段、線路運輸行駛,并將建筑垃圾運輸至核準指定的建筑垃圾處置場所;
(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運輸許可)、車輛通行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四)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自覺接受沖洗,防止車輪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五)遵守道路通行規定,不得超高、超載,不得超速行駛;
(六)密閉運輸,防止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飛揚;
(七)自覺遵守禁行規定并接受公安、住建、綜合(城管)執法、交通、生態環境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八)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運輸企業是建筑垃圾運輸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建筑垃圾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本企業安全生產主要責任,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對駕駛人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并建立駕駛人員檔案制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 因城市發展、舉辦重大活動、實施應急處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調整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禁行時間和線路的,以公安交管部門公告為準。
第二十一條 運輸企業確需調整建筑垃圾的運輸數量、時間、地點等內容,應向原核準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涉及運輸路線調整的,需提前3日向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調整。
第四章 消納及利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依據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規劃,將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進行管控。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另行制定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設置、建設、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本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有效期不超過一年。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經營單位提出申請應當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的土地使用證明;
(二)有處置設施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理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符合處置條件的,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不符合處置條件的,不予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并向申請單位書面告知原因。
第二十四條 消納場建設符合現行《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要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消納場地建設,建立消納場建設管理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經營單位及綜合利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受納、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收納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以及許可規定之外的建筑垃圾;
(二)保持相關設備、設施完好,保持儲運消納場所和周邊環境整潔;
(三)核對確認建筑垃圾來源、種類和數量等信息,方可消納建筑垃圾,不得消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等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廢棄物;
(四)建立規范完整的臺賬,包括建筑垃圾來源、數量、類型、運輸車輛、處置方式、綜合利用處理工藝、產出及產品流向等信息,并每月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五)在規劃區域內按照設計方案要求堆放建筑垃圾原材料,不得超高超量堆放,嚴格落實建筑垃圾分類、安全防護、水土保持、揚塵防治、消防安全等措施;
(六)配置專人24小時管理,不得允許無運輸許可的車輛進場裝卸建筑垃圾,并對進場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予以登記,簽發回執;
(七)不得超過場地消納容量受納建筑垃圾,消納容量已滿時,經營者應及時按要求封場;
(八)制定安全、技術、環保、統計、財務方面的管理制度;
(九)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投訴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閑置、關閉、拆除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
建筑垃圾消納場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消納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納場封場后,建筑垃圾消納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平整、復墾、綠化等無害化處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開發用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場所或者低洼地、廢溝渠等其他可以受納建筑垃圾的場所,經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地勘察確認后,可以回填和受納建筑垃圾。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需要受納建筑垃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方可受納。
第二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并公布建筑垃圾消納場、建設工程開挖、回填建筑垃圾以及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需求等信息,并根據本區域建筑垃圾的排放情況,合理安排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筑垃圾綜合利用企業交換利用建筑垃圾。
第二十九條 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資源化利用。各級政府應當積極扶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鼓勵社會資本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筑材料和進行再生利用。鼓勵企業投資建設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使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三十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優先采用建筑垃圾開展加工生產。凡符合再生利用生產建筑材料條件的建筑垃圾,應優先運往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經營企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智能化、信息化監管系統和信用管理體系,加強建筑垃圾處置全流程監督管理,并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綜合考評退出機制。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建筑垃圾利用處置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設置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出入場所的視頻監控、號牌識別等技術監控設備,保持設備正常運行,并實現設備運行數據實時傳輸功能。
第三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綜合(城管)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垃圾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會同公安交警、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林業等有關部門建立執法聯動機制,開展建筑垃圾處置聯合執法,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回避、阻撓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建筑垃圾處置許可的,隨意傾倒、拋撒、堆放、丟棄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沿途造成建筑垃圾拋撒滴漏且拒不清理的,以及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處置。違反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涉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物業企業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約談和行業通報。
第三十五條 社會公眾有權對建筑垃圾處置違法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舉報電話:12345。
支持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對建筑垃圾處置及其管理的輿論監督,曝光建筑垃圾處置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七條 妨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2
關于《綿陽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相關規定要求,加強建筑垃圾管理,促進源頭減量和綜合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起草了《綿陽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起草工作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2014年,綿陽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綿陽城區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綿府辦發〔2014〕56號),對綿陽城區內建筑垃圾產生、運輸、消納、資源化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進行了初步規范,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
隨著綿陽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正處在建設和發展的高峰期,建設工地不斷增多、建筑垃圾排放量不斷加大,給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2020年,綿陽市人民政府修訂了《綿陽城區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綿府辦發〔2020〕33號),進一步對建筑垃圾源頭、運輸、消納場、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進行了規范,重點突出建筑垃圾源頭管理。但是,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管理不僅存在于城區,市轄區各縣、市都存在類似問題,原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同時,建筑垃圾專項治理經費投入不足,建筑垃圾消納場未建成,資源化利用項目缺乏,導致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機制尚未形成,資源化利用率低,各相關管理單位職責不明確,聯動機制尚未建立,嚴重影響城市環境治理成效。因此,出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規章,對于規范我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解決建筑垃圾污染城市環境的問題顯得十分迫切。
二、起草依據
起草《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此外,我們參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等部門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借鑒了省內成都市、德陽市等地的先進經驗做法,結合綿陽市實際完成起草。
三、起草過程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起草《綿陽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過程中,開展了大量基礎性調研工作。2024年2-5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督促各縣(市、區)園區全面開展了建筑垃圾清運處置情況排查整治,6月對各縣(市、區)園區的建筑垃圾清運處置情況進行了實地考察和調研,聽取了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以上工作基礎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起草了《綿陽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四、主要內容
第一部分總則,對《辦法》管理的范圍、原則、各級部門管理職責及監管機制做了明確規定。
第二部分源頭管理,對建筑工地、物業小區產生的建筑垃圾現場管理,建筑垃圾的處置方案備案和處置核準做出了詳細規定。
第三部分運輸管理,首先要求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向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運輸)。其次鼓勵推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新能源化。最后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和車輛駕駛員管理應當遵守規定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第四部分消納及利用管理,對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經營單位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消納場所建設、經營活動提出明確要求。
第五部分監督管理,對建筑垃圾處置全流程過程監督管理、運輸企業考評管理、違法處罰、管理失職等情況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五、關于執行期限
《綿陽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印發執行后,執行期限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