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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加強城鎮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4-04-23 13:54   来源:

  為進一步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市住建委代市政府擬制了《關于加強城鎮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或個人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箱發送至[email protected],郵件主題請注明“關于加強城鎮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信函郵遞至綿陽市涪城區云泉南街2號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514室,郵編621000。并在信封上注明“關于加強城鎮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5月23日。

  聯系人:王建勛,聯系電話:0816-2606280。

  附件:1.關于加強城鎮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2.關于加強城鎮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4年4月23日

 

  附件1

  關于加強城鎮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綿陽科技城管委會辦公室,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級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房屋安全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經市政府研究,現就加強城鎮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實房屋安全管理責任

  (一)落實房屋安全主體責任。城鎮既有房屋一般是指城鎮開發邊界內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工業建筑以及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諸多類型的公共建筑,涉及城鄉各行各業,面廣量大且產權多元。

  既有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于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管理單位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產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房屋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房屋安全責任。既有房屋安全責任人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房屋使用行為;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和修繕;配合相關部門和機構依法組織開展的房屋安全檢查和鑒定;及時對危險房屋落實排危除險措施。

  (二)落實屬地政府管理責任。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作為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監管;負責建立健全轄區房屋日常巡查、應急排危處置機制;定期組織房屋安全檢查,制定老舊危險房屋解危方案、應急預案;定期分析研判房屋安全形勢,加強調度指導,確保政策措施、人員配置、工作經費落實到位。

  各縣(市、區)、園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工作要求;指導和監督街道辦事處(鄉、鎮)開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街道辦事處(鄉、鎮)做好危險房屋治理、房屋安全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單位依法查處房屋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房屋安全相關的舉報或投訴。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是本轄區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主體和工作主體。負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上級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工作要求;開展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對存在險情房屋、超設計使用年限房屋、未履行審批手續拆改結構房屋等情況應及時上報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對危險房屋治理排險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指導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物業小區利用社區網格化管理體系,建立安全管理員制度,保障每個片區有專人負責房屋的日常安全巡查、危險房屋的定期檢查及防控工作,發現房屋安全問題及時處置上報。

  (三)落實行業部門監管責任。各部門要按照“三管三必須”的要求,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住建、自然資源、財政、公安、應急、消防、市場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相關工作。教育、科技、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護、體育、交通運輸、商務、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學校、教育培訓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景區、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公共建筑的安全使用責任人定期進行建筑安全檢查(鑒定或檢測)和維護,消除使用安全隱患。

  二、加強房屋安全日常管理

  (一)加強日常巡查檢查。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要及時部署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并對突發事件或自然災害后受損房屋組織應急檢查。各縣(市、區)、園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街道(鄉鎮)應定期開展既有房屋安全檢查,建立既有房屋安全檔案,全面掌握房屋安全現狀,對發現的房屋安全隱患及時落實治理責任和整治措施。教體、衛生、文旅、交通、商務等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業內公共建筑安全檢查。

  對于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出現異常或受損情形仍需繼續使用的既有建筑,以及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景區、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公共娛樂場所、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要積極推行城鎮房屋定期體檢和維護制度。

  (二)加強特定條件下檢查。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要高度重視大風、暴雨、大雪等惡劣氣候條件下和人員聚集場所既有房屋安全工作,加大檢查力度和頻次。做好受隧道、深基坑等重大項目施工影響的既有建筑的事前排查、事中巡查和事后核查,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及時采取處理措施,避免塌房傷人等事故發生。

  (三)建立既有房屋安全隱患排查常態化機制。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要結合日常巡查檢查工作,鼓勵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組建專業巡查隊伍等方式,加快建立“責任人自查、基層網格排查、部門聯查、第三方專業檢查、政府督查”的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機制,將既有建筑安全排查、危險建筑定期檢查以及城鎮房屋定期體檢有機結合,運用信息化技術同步建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檔案,實現動態管理,做到安全隱患早預防、早發現、早消除。

  (四)加強既有建筑改擴建、裝飾裝修行為監管。對于依法納入基本建設程序管理的既有建筑改擴建、裝飾裝修工程,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要嚴格落實立項、用地、規劃、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等程序要求,強化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對于出于生產經營等需要,改變既有建筑空間用途、使用功能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應進一步明確立項、規劃、改造建設和安全許可等程序要求,細化裝飾裝修活動過程管理,強化部門聯動,嚴禁違法違規拆改建筑主要承重構件、抗震措施、防火措施和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等危害建筑結構安全的情形。對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為人員密集場所的,在辦理營業或開業手續前,經營人應提供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意見或報告,作為場所合法使用證明材料留存備查,相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三、做好隱患房屋監管治理

  (一)強化房屋安全鑒定。對巡查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各轄區政府要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專業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并根據鑒定報告對房屋進行解危處置。對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鑒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轄區政府向其發出房屋安全代為鑒定通知書,并組織實施鑒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適時向社會公布一批實力強、信譽好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供鑒定委托人選擇。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鑒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加強房屋安全鑒定監督管理,把好房屋安全檢測、鑒定報告關,嚴肅查處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行為。

  (二)加強危險房屋管控。對鑒定為C、D級危險房屋,各轄區政府要及時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限期治理。在未徹底消除隱患前,應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并落實專人負責跟蹤監管。對鑒定為C級的,采取維修、加固等有效安全工程技術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暫時不便維修、加固,且不危及公共安全的,采取局部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設置警戒線、警示牌、隔離圍欄或隔離緩沖區域等,并加強日常巡查監控;無修繕價值,且存在結構倒塌風險、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依規組織拆除或部分拆除。對鑒定為D級的,無修繕價值,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依規組織拆除;暫時不便加固或拆除,且不危及公共安全的,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使用、隔離打圍等管控措施,制定后續處置方案限期解危,并加強日常巡查監控。

  (三)加快危險房屋整治。各縣(市、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應加強轄區內危險房屋治理和監督工作,督促既有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解危責任,落實解危措施。積極探索將有條件的C、D級危房拆除重建納入城市更新工作,利用片區更新、棚戶區改造等措施,妥善解決房屋安全問題。

  四、推進房屋安全信息化建設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深化運用自然災害風險普查房屋市政基礎設施調查成果,加快建立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系統,積極推進房屋“全壽命”周期管理模式。通過系統的建設,實時掌握房屋“健康”現狀,有效對房屋安全狀況進行系統管理和分析,推動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模式從被動管理向主動預測風險轉變。要加強部門間數據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實現對既有房屋安全全過程監管。

  五、完善既有建筑制度體系

  推進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強化制度保障、落實屬地管理要求是關鍵。各地應結合實際,抓緊制定或完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對象應覆蓋城鄉居住建筑、工業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各類既有建筑,管理內容應包含既有建筑使用、安全鑒定、改擴建及裝飾裝修、白蟻防治、建筑外飾及幕墻、重點設施設備(含消防設施等)維護、危險建筑治理、應急處置等與建筑安全使用密切相關的各個環節。

  六、強化房屋安全宣傳引導

  各縣(市、區)、園區要加大房屋使用安全宣傳力度,提高產權人、使用人、管理人的主體責任意識和公共安全意識,自覺遵守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履行房屋日常檢查、維修養護、隱患治理義務;要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和獎勵機制,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公共媒體等的監督作用,確保既有房屋住用安全。

  附件2

  關于加強城鎮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全國各地房屋坍塌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我市城鎮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確保建筑使用安全,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住建委起草了《關于加強城鎮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就有關問題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通知》的出臺背景及主要特點

  2014年市政府辦公室出臺的《關于加強城市房屋使用管理的通知》(綿府辦發〔2014〕30號),理順了對我市城市房屋管理體系,但已近10年,部分內容已經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2023年出臺的《綿陽市城鄉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一定程度上填補了自建房監管空白,但未涉及其他類別城鎮建筑的使用安全監管,隨著城鎮化快速發展,我市城鎮各類既有建筑的保有量逐年增加,建筑的結構構件、設備設施因使用年限增加而逐漸老化,極易產生安全隱患,同時在既有建筑使用過程中,因產權人或使用人擅自拆改建筑結構或私自改變建筑空間用途、使用功能,造成建筑主體結構受到破壞或建筑結構、設備設施超負荷使用,導致的建筑使用安全事故屢有發生。相較于農村房屋,城鎮既有房屋管理規定不健全,且更多涉及公共安全,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城鎮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指導各地切實保障既有建筑安全,特出臺此《通知》。

  《通知》針對安全責任界定、安全隱患排查、改擴建(裝飾裝修)監管、危險建筑監管及解危、制度體系建設等全過程提出要求,鑒于城鎮既有建筑面廣量大且產權多元,涉及城鄉各行各業,重點強調各地人民政府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了“三個責任”,即既有建筑所有權人或實際使用人、管理人的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教育、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文物保護、體育、交通運輸、商務、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等行業部門對相應公共建筑的指導督促責任;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要求各地加快構建既有建筑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建立“責任人自查、基層網格排查、部門聯查、第三方專業檢查、政府督查”的常態化安全隱患排查機制。同時,明確要求嚴厲打擊非法建設、違規改造、擅自改變建筑用途等行為,對違法違規的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二、《通知》調整的城鎮既有建筑包括哪些?

  本《通知》調整的城鎮既有建筑,是指全市城鎮開發邊界內、各行各業中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建筑物,包括了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其中民用建筑又可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就建筑物內涵而言,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等(如給水排水、電氣、建筑智能化系統、采暖與通風空調等),不包括工業以及其他各類生產經營用建筑物內因生產經營需要安裝的各種生產工藝設施設備、經營用設施設備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等。

  三、《通知》主要從哪幾個方面對城鎮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

  本《通知》主要從城鎮既有建筑安全隱患排查、城鎮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監督管理、危險建筑分類監管及解危、城鎮既有建筑安全制度建設等四個方面提出了相關要求。同時,還對各地在組織領導、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四、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包括了制度體系建設、既有建筑安全主體責任、既有建筑安全監管責任、網格化管理等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制度體系。總體來看,全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還存在著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欠缺,《通知》提出各地應推進既有建筑安全治理體系建設,進一步明確了既有建筑安全管理的管理對象、管理內容。各地應按照《通知》要求,結合地方實際,盡快制定與建筑安全使用密切相關的各個環節的規范性文件,使各地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規范有序、精準高效。

  (二)既有建筑安全主體責任。安全管理的最本質、最核心的問題是明確并落實主體責任。因此《通知》將建筑所有權人明確為既有建筑使用安全的責任人,并對國家或集體所有既有建筑以及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權屬不清的既有建筑等特殊情形,明確其管理單位、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既有建筑使用安全責任。同時,對各地如何督促既有建筑安全責任主體落實主體責任提出了要求。

  (三)既有建筑安全監管職責。既有建筑安全問題是發生在實際使用過程中,與日常的生產、生活活動密不可分,因此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提出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對既有建筑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職責,并對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體場館、景區、車站、商場、賓館、飯店、集貿市場、養老和福利機構、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生命財產損失巨大的場所給予了重點關注。

  (四)既有建筑安全網格化管理。由于既有建筑建成年代跨度極大、類型復雜多樣、產權主體多元、遍布全市城鄉各個角落、數量極其龐大等客觀實際情況,在傳統管理方式的基礎上,《通知》提出了網格化管理的要求,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等基層力量,形成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基層組織共同做好面廣量大的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這也是我市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即“創新社會治理,推動網格化治理與社會自治”的要求。

  五、為何要強調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

  近年來,全國各地在既有建筑擅自改造裝修和不當使用方面多次發生安全事故,加強對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非常重要。既有建筑改擴建和裝飾裝修大致分為兩類情形:第一類是依法納入基本建設程序管理的既有建筑改擴建、裝飾裝修工程;第二類是對于出于生產經營等需要,改變既有建筑空間用途、使用功能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對于第一類情形,《通知》強調要嚴格落實相關程序要求,強化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對于第二類情況,《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明確立項、規劃、改造建設和安全許可等程序要求,細化裝飾裝修活動過程管理,強化部門聯動。

  同時,對于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為人員密集場所的,《通知》強調了辦理營業或開業手續前經營人應提供建筑安全評估(鑒定)意見或報告的要求。

  六、既有建筑的危房監管和解危應如何進行?

  各地要進一步規范既有建筑安全檢測、鑒定市場,切實落實房屋安全檢測企業、鑒定機構的主體責任,保證檢測、鑒定報告有效期內的真實可靠。對排查或鑒定(檢測)確認的危險建筑,要加強分類監管和應急處置。同時,各地應制定既有建筑安全應急搶險預案,儲備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加強既有建筑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在既有建筑的解危方面,《通知》強調了既有建筑安全責任人的主體責任,提出了鼓勵積極探索將有條件的C、D級危房拆除重建納入城市更新工作,利用片區更新、棚戶區改造等措施,妥善解決房屋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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