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法律作為治理國家的重器,法律制度必須根據形勢的變化而調整完善。
4月3日,四川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了《綿陽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這是2018年7月《綿陽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出臺以來的首次修訂,是綿陽以良法治水、呵護“生命之源”的重要體現,也是地方立法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又一次嘗試。
為何要修訂?
讓《條例》更合法合規和符合實際
“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綿陽水系較發達,境內有大小河流及溪溝3000余條,不管是一灣涪江水,還是潺潺芙蓉溪,以及散布綿陽全境的其他河流,都在潤澤無聲中塑養了綿陽獨特的城市性格。
2018年,綿陽制定出臺《綿陽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該條例系四川省首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旨在更好解決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問題,不斷保護水生態,改善水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四川省河湖長制條例》等相繼出臺并實施,以及市縣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推進,水污染防治又面臨著新形勢、新任務,亟需對《條例》相關規定作出修改完善。
“同時,《綿陽市水污染防治條例》施行以來,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形成了一些好的經驗做法,需要把它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撐。”市人大常委會城環資工委辦公室副主任金博介紹,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上位法新精神,全力推動“生態美市”戰略落地落實,持續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水環境質量、水環境安全的新期待,修訂勢在必行。
怎樣修訂?
部門聯動以高質量推動
水污染防治是十分復雜的問題,也是眾多利益訴求交織的社會問題。《條例》的修訂,要突破區域、部門、個體利益的局限,真正做到修“有用之法、為民之法”并非易事。
2022年12月,市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了《綿陽市人大常委會2023年度立法計劃》,決定將《綿陽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作為綿陽市2023年地方性法規修訂項目。綿陽市人大常委會充分發揮立法主導作用,認真踐行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及時組織開展了修訂工作,用法治力量守護碧水清流。
2023年1至8月,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起草組通過深入調研,依法開展聽證論證,研究完善對修法的意見建議,字斟句酌、幾易其稿,形成了《綿陽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8月11日,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8月30日,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進行了第一次審議。
由于修改草案專業性強、涉及面廣,本著精確“問診”、查漏補缺的目的,市人大有關委室深入涪城、游仙、三臺、鹽亭等縣(市、區)和省、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系點多次開展調查研究,組織召開座談會,廣泛征求了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部分街道和社區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群眾的意見建議,邀請專家開展咨詢論證,進一步修改完善。
這些努力最終匯聚成智慧的結晶,形成了最終版本的《綿陽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
修訂意義?
立良法促善治
去年12月27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綿陽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后,按程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新修訂的《條例》共八章五十一條,內容根據上位法新規定,針對我市水生態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面臨的具體問題,進一步明確水污染防治職責、完善水污染防治制度、深化水污染防治改革、豐富水污染防治舉措,對綿陽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修改過程遵循地方立法‘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則,在逐條梳理《條例》實施以來貫徹執行情況的基礎上,對照新出臺的上位法律法規,對行之有效的制度規范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設了行為規范,對上位法比較原則的規范進行了補充細化,對重復上位法的條文進行了刪除。”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總結說,就是將過去不夠完善的法律規定予以完善,吸收過去一些好的經驗做法,為統籌解決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問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撐。
赤誠丹心以法守護,惟愿碧水清流繞綿州。可以肯定,隨著《綿陽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的出臺實施,綿陽的水會更加清澈,生態環境質量會持續向好,老百姓的幸福指數將進一步提升。
(涪江觀察記者 鄭金容 蔣成林/文 視覺綿陽/圖)
編輯:譚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