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江西省贛州市一母親帶著3歲女兒在公園里正常散步,突然被四條沒有狗繩的惡犬追趕、撕咬。為保護孩子,母親全身被狗咬了10余處傷口,傷口最深處已見骨頭,目前已經被鑒定為輕傷一級。更讓人生氣的是狗主人態度非常囂張,據被害人家屬介紹,狗主人還欠著醫藥費沒付完,只給了3.2萬元,催一下交一點。
相關視頻被曝光后引發公憤,12月19日,贛州警方作出通報:王某某在遛狗過程中,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致使兩名路人被咬傷。涉案人員鐘某某、王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傷者傷情平穩,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又見遛狗不牽繩鬧出血淋淋的悲劇,四只大型犬瘋狂撕咬一對母女的現場錄像,讓人看得頭皮發麻。這已經說不清是第幾起因為不文明養狗而引發的傷人慘劇,而且城市狗患的問題屢屢成為輿論討論的焦點。應該看到,狗不是法律上的責任主體,無論是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作為動物它都不能承擔。文明養狗本就是人的責任所在,如果引發嚴重的傷人案件,應該追究的是人的責任,也必須強化人的責任。
不文明養狗、違反規定飼養大型犬、遛狗不牽繩、放任狗咬人等行為,應該追究狗主人和飼養者的法律責任,這樣才能倒逼不少人對狗的行為負責。對于狗主人的法律責任,全社會都應該提升共識,特別是基層執法部門、公安派出所和社區,對于狗傷人的案件不能夠止于“調解”,應該依法處理,責任追究到位:該立案的要立案,該行政拘留的要拘留,該進行刑事打擊的要果斷啟動刑事程序。
首先,遛狗不牽狗繩,乃至“放任”狗咬人,已滿足了故意犯罪的主觀形式要件,不能都按“意外”認定,都以“調解”處理。
《刑法》規定了“間接故意”的犯罪主觀態度,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雖不是積極尋求危害結果的產生,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就可能構成“故意犯罪”。像在本案當中,狗主人涉嫌違規飼養多只大型烈性犬,并且在公共場所遛狗還不牽狗繩,明知道自己的狗又大、又兇,可能會傷害路人,卻“放任”了傷人的結果發生,那么狗主人的主觀態度就是“間接故意”縱狗傷人。因而,不能將狗傷人看成一種“意外”。
其次,要依法認定不文明養狗行為的違法性質,充分認識到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我國《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動物防疫法》以及相關地方法規、規章等都對犬只飼養人、管理人的義務作出了規定,比如,攜帶犬只離家外出時需束犬鏈、不能違規飼養烈性犬。可以說,每一次血淋淋的惡犬傷人事件的背后,都是狗主人、飼養者長期以來反復挑釁法律、不履行法定義務。而且不牽狗繩、違規飼養烈性犬,如果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那就不是“不文明”,涉嫌治安違法乃至刑事犯罪,絕不能再姑息縱容。
目前,治理、規范養狗的法規、地方規章、規范性文件已經很多了,制度相對健全,關鍵是這些文明養犬的規定能不能落到實處、狗主人會不會敬畏法律。也因此,依法動用刑事手段,治理狗患背后的“人患”——讓不文明養狗者,讓以惡犬威脅公共安全者付出沉重的代價,如此也能警醒更多人,避免很多悲劇。(克鮮)
編輯:譚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