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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公開征求《綿陽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4-10-11 15:16   来源: 綿陽新聞網

 

  為規范城市道路開挖,我委牽頭起草了《綿陽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試行)》。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箱發送至[email protected],郵件主題請注明“關于公開征求《綿陽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字樣。

  二、通過信函郵遞至綿陽市涪城區云泉南街2號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309室,郵編621000。并在信封上注明“關于公開征求《綿陽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字樣。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10月26日。

  聯系人:龔飛,聯系電話:0816-2222533。

 

  附件:1.綿陽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

        2.關于《綿陽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的說明

  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1

 

  綿陽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優化營商環境,切實加強對工程施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規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為,保障城市道路功能與安全,提高城市道路運行效率,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綿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綿陽市城市建成區內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道路包括車行道、人行道、隔車帶、路肩、廣場、橋梁、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道路建設用地、沿道路兩側向公眾開放的建筑退距空間。

  本規定所稱占用城市道路包括興建各種建(構)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車輛、搭建棚亭、擺設攤點、設置廣告標志或其他臨時占道。挖掘城市道路包括挖掘城市道路進行的城市道路建設及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氣、熱力、照明、電力、通信、消防、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園林綠化、人防、公共安全、管廊、公共交通等設施的建設和養護工程。

  第四條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堅持“科學統籌、嚴格管理,分級負責、分類監督,高效集約、全程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內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同機制,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經信、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文廣旅、綜合(城管)執法、水務集團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統籌計劃

 

  第六條 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每年年底前應收集下一年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需求,按照總量控制、集中統籌的原則,綜合確定年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計劃,并按計劃實施。每年可根據情況對計劃進行集中調整。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統籌考慮城市有關配套管網及其他設施布局需求,做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減少對已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為,優先采用非開挖工藝等先進施工技術。

  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牽頭統籌協調占用挖掘同一路段、相鄰路段的多個項目開挖時間、工序安排等工作。有關區(園區)應建立跨區域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施工的開挖時間、工序安排統籌協調機制。

 

  第三章 行政許可

 

  第八條 嚴格控制對城市道路的占用和挖掘。未納入年度占用、挖掘計劃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許可手續。

  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到城市道路占用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占用城市道路許可手續。

  除城市道路設施日常維修養護作業外,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到城市道路挖掘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挖掘城市道路許可手續,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時間和范圍。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設施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確需挖掘的,應取得城市道路設施的管轄權限報經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批準。

  第十條 城市道路挖掘許可到期后需繼續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延續或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城市道路占用許可到期后需繼續占用城市道路的,應延續或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挖掘城市道路,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占用城市道路,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四章 施工與修復管理

 

  第十二條 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應按《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設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信息公示牌,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聯系人及聯系電話、開工時間、完工時間、占地位置、占地面積、占用挖掘行政許可等。施工圍擋兩端醒目處和斷點處應懸掛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施工公示牌。

  (二)施工現場應封閉施工,施工圍擋應整齊連貫、安全牢固、規范整潔,遵循《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綿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綿陽市城市精細化管理導則》有關設置標準。圍擋區域內一般不得設置辦公場地、宿舍、停車場等非必要設施。

  (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揚塵防治標準》有關要求,加強對施工區域日常安全檢查、巡查,消除安全隱患。做好水、電、氣、訊等地下管線安全防護措施和揚塵、噪聲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條 經挖掘的城市道路,原則上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要求自行修復,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收費標準為0。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實行信息公示制度,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定期公示占用挖掘施工信息。對交通影響較大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前,通過微信公眾號、政府網站、主要媒體等渠道公示占用、挖掘施工項目基本信息,鼓勵和發動社會群眾參與,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綜合(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有關要求,對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用期滿或挖掘后不及時清理現場,未實行封閉施工,未按要求公示,期滿未拆除圍擋并恢復道路功能,未按照批準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等不遵守占用挖掘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綿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 區(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信用管理,逐步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對于修復道路質量不合格、進行約談后仍然整改不達標的建設和施工等單位,和多次違反規定,未按批準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挖掘,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等行為加強信用監管。

  第十七條 各區、園區行政管理部門,在執行本辦法的過程中,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縣(市)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執行期間上級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2

  關于《綿陽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綿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要求,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起草了《綿陽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將起草工作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城市建設及城市更新不斷推進,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項目日益增多,而目前綿陽市還未出臺關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相關管理制度,導致部分路段道路短時間內反復開挖,占用挖掘管理不規范,影響市政道路使用壽命和市民出行,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因此,出臺城市道路管理的地方規定對于規范城市道路開挖十分緊要。

  二、起草依據

  起草《綿陽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的主要依據是《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綿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并借鑒重慶、眉山、溫州等地的先進經驗做法,結合綿陽實際完成起草。

  三、起草過程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起草《綿陽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過程中,向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先后4次書面征求意見并召開會議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在以上工作基礎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起草了《綿陽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

  四、主要內容

  《管理規定》包括總則、統籌計劃、行政許可、施工與修復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共六章十九條。

  一是實行道路開挖統籌計劃。由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收集下一年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需求。并按照總量控制、集中統籌的原則,統籌考慮城市相關配套管網及其他設施布局需求,綜合確定年度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計劃,盡量做到同一路段相關建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減少對已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為。

  二是嚴格控制新改擴建城市道路反復開挖。明確了要嚴格控制對城市道路的占用和挖掘,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需要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許可手續。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設施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確需挖掘的,按照城市道路設施的管轄權限報經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批準。

  三是強化道路開挖占用公示制度。明確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實行信息公示制度,統一規范制作公示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行政執法部門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要求的,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將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納入信用評價體系,加強信用監管。

  五、關于執行期限

  《綿陽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規定(試行)》印發執行后,執行期限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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