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新聞網訊 近日,我市多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從中高風險地區及境外來(返)綿人員申報登記有關事宜的通告》(后簡稱《通告》)。《通告》中明確指出,隱瞞、謊報病情及相關信息;拒不接受檢測及隔離;拒絕妨礙部門履職;編造、傳播虛假疫情、警情等行為,一旦構成犯罪都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此,記者采訪了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刑事審判法官)趙志,為大家解讀疫情防控期間一些“罪名”與“認定”。
趙志告訴記者,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將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其主要特征為:一是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與他人密切接觸的傳播傳染病病原體的行為。二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比如確診或者疑似患者拒絕或者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病毒傳播的,應當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三是行為人是否明知自己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或疑似患者而故意傳播傳染病病原體。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信息、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或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傳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趙志表示,人民法院作為司法審判機關,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嚴厲打擊涉及疫情防控各類刑事犯罪,為依法防控疫情,為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提供堅強法治保障。(白杰 綿陽日報社融媒體記者 鄧勇)
編輯:李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