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濕地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禁止在濕地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圍墾、開墾、填埋濕地;
(二)排干濕地或者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
?。ㄈ┥米酝谔?、挖砂、采砂、采礦、取土、取水、燒荒;
?。ㄋ模┲苯优欧盼唇浱幚砘蛘吲欧挪贿_標的污水,傾倒、儲存、堆放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以及濕生生物的化學物品;
?。ㄎ澹┢茐聂~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電魚、炸魚、毒魚、絕戶網等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茐囊吧鷦又参锏姆敝硡^、棲息地、原生地和遷徙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
(七)引進、放生外來物種;
?。ò耍┥米苑拍?、捕撈;
?。ň牛┎煞チ帜荆杉瘒一蛘呤≈攸c保護的野生植物;
?。ㄊ┇C捕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撿拾掏取鳥蛋;
(十一)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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